設立目的
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在憲法增修條文強調應與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兼籌並顧之同時,環境基本法更近一步宣示了,當彼此產生衝突時,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此外,面對氣候變遷、全球暖化之挑戰,除了要如何落實溫室氣體排放之減量,以及對應極端氣候可能產生危害之應有調適,乃至於要以淨零排放等更積極回應之方式,期冀藉此達到保護地球環境、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而在此其間,對於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確立與應有回應,並關係著能源政策的應有調整,以及能源正義與環境正義的必要思考,因此,環境與能源法研究中心之設立,即在於透過學術研究與交流平台之建立,匯聚學者專家以及實務工作者,共同針對相關議題進行研究合作,如此能宏觀地彙整出當前必須面對與處理的問題,並以微觀的方式,由中心成員,分別從各自專業領域投入研究量能,進而得以針對具體問題提出可能之政策與法制建議。此外,中心之成立,縱向的,除了提供法政策可能之建言參考外,希望能夠與在地連結,提供社會服務,如環保議題、公民議題等,以期建立並協助由下而上的環境治理模式;橫向面則將嘗試與校內其他相關學科領域建立合作關係(環境與能源議題的科際整合),校外則與國內外院校與非營利團體(NGOs)以及研究單位等,進行合作交流。期冀在學、官、產的共同努力下,讓台灣能夠更落實環保立國與永續發展之根本訴求。
研究領域及主要方向
本中心將結合公法與財稅法、民商法、刑事法、國際法等領域,進行以下事務之研究,暨與其他相關領域進行合作與交流:
(一) 環境法制理論、制度與實務等相關研究:舉凡環境行政管制、環境民事侵權糾紛與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Governance, ESG)、環境刑事案件等。
(二) 氣候變遷法制理論、制度與實務等相關研究:檢視與觀察巴黎協定前與後,有關國際間因應全球暖化的對應策略、路線圖,以及從減量與調適到最新有關淨零排放法制之研究。
(三) 能源法制理論、制度與實務等相關研究:針對我國能源政策,以及在淨零排放下,對於再生能源法制,包括(離岸)風電、太陽光電、地熱發電等,所涉及的法律爭議。並涉及電力市場自由化所產生的問題。此外,也含括在廢核政策下,有關核電除役、高放與低放核廢之處理等議題。
(四) 永續發展相關法制研究:對應聯合國永續發展議程所確立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諸如目標7. 確保人人獲得負擔得起的、可靠的以及永續的現代能源;目標13. 採取緊急行動對應氣候變化及其影響;以及目標14. 保護以及永續利用海洋姿璇以及促進永續發展。並藉由結合前述研究方向,以期積極整合相關議題之研究。
(五) 其他議題:國土計畫、海洋空間規劃、環境正義與國際環境法等相關領域之爭議問題研究。
三、 中心運作方式
本研究中心之成立,將定期舉辦專題演講、座談會,以及研討會等國內暨國際學術活動,甚至配合院內相關課程規劃(如:環境法、國際環境法等),就國內外議題進行研析討論、並提出相關報告,邀請學界與研究單位、行政與司法實務、產業界,以及公民團體等共同參與、交流,以至於建立合作關係。期能藉此成為國內環保暨能源法制的學術研究單位及溝通平台。並將年度研究成果彙集成冊出版,以期提供學術與實務、乃至於作為立法政策上的參考。
四、 組織機構
本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乃依據「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研究中心組織辦法」之規定。
依據前述組織辦法之規定,「東吳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能源法研究中心(Center for Law, Environment, and Energy, CLEE)」設置研究中心主任、正式成員、協同成員暨贊助成員若干名。本院系專任教師得申請加入本研究中心為正式成員,本院系兼任教師得申請加入本研究中心為協同成員,其他認同本研究中心成立宗旨者,亦得申請加入本研究中心為贊助成員。 本研究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由中心正式成員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本研究中心為掌握研究議題發展趨勢,就前述研究領域與相關議題,規劃敦請產、官、學專業人士若干名,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研究方向之建議並執行成果之評估。本研究中心主任綜理各研究中心之運作事宜,並應定期向院系務聯席會議提出研究中心運作概況報告,並適時向設諮詢委員會說明請益。 本研究中心為逐行研究事務之推行,原則上由本研究中心自行籌措經費以為因應。本研究中心之收支狀況,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向本院系提出報告。本研究中心對外行文,以本院系及中心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