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目的
其次,由於公共工程所衍生之法律爭議日益於臺灣引發審判實務與學界重視。其橫跨公法與私法,國內法與國際經貿法之工程爭議問題也日益衍生。我國在這個公私領域緊密聯繫的法制度上已有個別規範。例如為減緩政府因興建與營運公共建設所須之人力與財政負擔,台灣早在1996年12月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作為規範政府與民間在「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與營運」範疇內合作之專屬法規範。 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適用本條例之範圍包括: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
目前臺灣之公共建設依本條例實施者並不多見,但少數適用者卻極為醒目,例如臺灣高鐵與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紅、橘線路網建設工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全部條文計49條,分6章,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8條)、第二章用地取得與開發(第9條至第24條)、第三章融資及稅捐優惠(第25條至第34條)、第四章申請與審核(第35條至39條)、笫五章監督與管理(第40條至第45條)、第六章附則(第46條至第49條)。可見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涉及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融資租稅與行政管理等跨域問題。 再者,2000年2月9日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其所適用之公共建設類型與範圍極為廣泛,幾乎包含所有生存基本照料所需之基礎設施(第3條參照),故一方面,促參法可謂為台灣現行法秩序下,規範公共建設領域公私協力行為之「基本法」。另一方面,在規範位階上,促參法將其自我定位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特別法」,應優先於其他相關法律而適用(第2條參照)。促參法分為六章,共計57條,規定著重於公共建設之類型及規模、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公私部門合作夥伴之資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政府誘因類型及協力範疇、民間合作夥伴之甄選程序,以及投資契約之履行確保與公益維繫等議題。在規範架構上,主要聚焦於公、私部門間「內部合作法律關係」之形成與實現。另外亦有參與公共建設民間廠商與銀行團、投資者、保險業、設施利用人或其他第三人間之「外部法律關係」之法律問題隨之衍生。 工程法律爭議亦涉及1998年5月27日公布之「政府採購法」。根據本法規定所適用之「採購」事項,係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第2條)。而根據本法第7條規定,所謂「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此所稱之「營運管理」,為第2條所稱之勞務採購類型,其概念為政府擁有設施之經營管理權,由政府負經營盈虧之責,以委任或僱傭方式支付費用委託民間機構代為營運管理。其不同於促參法上委託經營概念,蓋促參法之委託經營係民間機構擁有設施之經營管理權,自負經營盈虧,並與政府分享獲利之概念。同法第99條明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為工程採購而衍生之履約法律問題,更是實務上最常見之爭議類型之一,而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異議、申訴程序中,也已累積相當之案例。與法院裁判同具重要幸而值得有系統地研究。
同時在全球化之影響下,工程法律爭議問題也會因為跨國商務或國際協定而有超國境研究之必要性。而公共工程中私部門協力所生之政府(公務員)腐化問題,也必須從刑事法的角度進行深入研究。基於以上之考量,本計畫即為結合本院不同法律專長領域之教師共同進行研究,並透過國際及國內學術研討會的舉行,廣納工程及法律學者專家之意見,對工程法律爭議的建議處理模式(含立法論與解釋論),作為未來提供司法或工程法律實務界之參考。 為能進一步強化本院工程法律研究之動力與成效,整合相關學術資源,並提升我國工程法律之研究與促進工程法學界與實務界之交流及整合相鄰科學之研究,培養工程法律專業人才,擬依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研究中心組織辦法,設置「東吳大學法學院工程法律研究中心」。
研究領域及主要方向
本學院各研究中心或專長領域小組之專任教師,涵蓋民法、刑法、財經法、國際法(國際公法、國際經貿法與國際私法)與公法(經濟公法與租稅法)專長,對於個別領域之專業研究均有涉工程法律爭議,在全院200位以上兼任教師中更不乏經驗卓著之實務工作者,如果能夠過此一跨域研究之整合,更能形成國內工程法律完整研究之團隊,透過此一平台,再結合產官學力量,納入司法實務工作者之經驗,發展東吳法律突出於其他國內法學院系之持續性研究發展特色。職是之故,本計畫預計推動個別階段性之研究計畫,分別進行較小規模之跨域研究,並進而擬於本學院成立跨(法)領域之工程法律研究中心,結合公法、刑法、民法、國際法、財經法等各不同法領域之教師組成研究團隊,期許作為國內研究工程法律之整合型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