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公法裁判研究會第五十六回
2024年12月6日
【文/湯姵玲 同學、圖/許向豐 同學、蔡易真 助教】
本校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所主辦的東吳公法裁判研究會第五十六回,於113年12月6日圓滿結束。本次研究會有幸邀請林錫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東吳大學兼任教授)擔任主持人。
此次研究會的題目是「警示帳戶運用現狀檢討及制度評析—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由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李東穎副教授帶來翔實的演說。
本次亦邀請臺北地方檢察署之蕭永昌檢察官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詹鎮榮教授為上半場進行與談;下半場則由任遠法律國際事務所主持律師顧問,闕銘富律師以及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胡博硯教授擔任與談人。
李東穎副教授從分析警示帳戶制度之起源與運作實況延伸討論其中爭議:警示帳戶機制在打擊財產犯罪上有重要功能,藉由防止財產移轉以保全將來刑罰執行或受害人民之民事求償,但李副教授亦提到警示帳戶發動門檻低、效力持續期間長,與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有難以區分之疑。就解決權利救濟之問題上,李副教授主張將通報警示帳戶之行為解為行政處分而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最後就相關管理辦法提出修正芻議,以及修法完成前應如何因應的建議。
在上半場中,蕭檢察官於與談中提及,實務主要由在第一線處理被害人報案之司法警察來為警示帳戶之通報,此實務現狀係因實務運作上的習已形成的分工。另針對部分實務見解就警示通報之效果類似於禁止處分命令,而認為在救濟程序上可類推刑事訴訟程序的見解,蕭檢察官認為兩者之目的不同,故認為即便兩者效果相同,並不能當然推論其踐行的程序能相提並論。
詹鎮榮教授認為規範面上,銀行法(母法)將警示帳戶作為行政管制,但在依據銀行法制定的管理辦法(子法)下卻將之限於為刑事偵查而行;從制度面而言,從將警示帳戶在銀行法下作為行政管制,或有空間解釋通報行為解為行政權的運作。詹教授主張將個人戶頭定性為警示帳戶之行為,與通報銀行以凍結交易的行為區分開來,並認為其實後者為觀念通知,因其規制效力係直接依管理辦法而生,不待於行政權之介入。就前者而言,在制度面下可能非古典之行政處分,而係司法行政處分,在外國立法例上其實並非落於行政審判權,而是普通法院之下。
下半場裡,闕律師依循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之區隔以規制效力為辨析的重點,並連結到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其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關係。最後則解構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提及帳戶開戶人提起撤銷訴訟救濟後,應考量有請求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之可能。
胡教授點出若將檢察官之通報定為行政處分,接續在訴願階段便會以法務部為訴願管轄機關;但若以警察為通報,則係各直轄市、縣市訴願管轄機關。另外,相較於將通報定為非行政處分,而以一般給付之訴來救濟,將之當為行政處分去救濟的情況,可能理論上在程序中花費的時間會更少,但胡教授也提到或可設想出更為快速、便利的程序,以更周全保障人民。





「運動法論壇」圓滿完成
2024年12月11日
【文/法學院】
由東吳大學法學院運動暨娛樂法中心與台北律師公會智慧財產委員會共同主辦的「運動法論壇」,於113年12月11日(週三)在東吳大學城中校區順利舉行。此次研討會的主題為「藝術自由與權利保護的對話:以報紙刊登大谷翔平畫像談起」,吸引來自學術界、法律界以及藝術界的專家學者和實務人士共襄盛舉,進行了深入且多元的討論與交流。
本次研討會由東吳大學法學院運動暨娛樂法中心鄭瑞健副主任擔任主持人;並由中心李志峰主任及台北律師公會智慧財產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佳瑩律師進行開幕致詞。開場強調東吳大學法學院開設娛樂法與運動法相關課程的前瞻性,並指出目前台灣社會當中,此類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並可以正確理解到此領域議題與實務的密切性,因此開設相關課程,對於學生學時十分有幫助。
本次會議由施良玫博士生打頭陣,也是本次唯一的藝術創作者。其以「藝術創作與侵權」為題,主要討論實務中常見報社為達增加印刷品銷售之目的,未經本人同意即將本人照片刊登於自家刊物之行為。
接著林佳瑩律師以「藝術創作與名人肖像權-以報紙刊登大谷翔平畫像談起」為題進行發表。林律師透過實務上某報社對於名人的著作權侵害為引,作為報告的開場後,接著介紹肖像權的基本概念,再分析侵害肖像權之案例,最後並以藝術表達自由與智慧財產權保障之間的平衡作結。
本場次的第三個題目為「體育明星的肖像權類型」,並由劉鳳羽律師主講。劉律師透過三種假設情境為開端,說明不同種類的肖像權侵害態樣。在此報告中,首先劉鳳羽律師首先說明肖像權的基本概念,再進一步介紹肖像權為人格權的特殊保護類型,最終指出商標法中也存在對於他人肖像保護的明文。
本場次的第四個題目為「從實務見解看影視娛樂作品劇情近似的抄襲判斷」,並由陳琮勛律師主講,在此題目中陳律師首先針對著作抄襲之判斷為說明,說明語文著作於實務上之判斷基準採取質量分析法,嗣後在更進一步的說明非語文著作之判斷基準,即實質近似之具體操作步驟,最後得出結論,我國法院對於實質進似之比對並不拘泥於語文創作本身,而是將近似之比對客體予以解構,再延伸至非文字部分。
最後由東吳大學法學院江存孝助理教授壓軸報告「淺談日本運動選手的肖像權問題」。老師說明日本運動選手於實務中所面臨的肖像權侵害問題,表示藝術與法律生活是密切相關的,更進一步來說,江教授表示此種侵權行為已非單純法解釋學之問題,而涉及到價值判斷與衡量之問題,因此實有繼續展開研究之必要。

長昇法律事務所工程法律研討會第一回
2024年12月11日
【文/胡同學 圖/黃佩淋秘書】
第一回長昇法律事務所工程法律研討會於113年12月11日下午1點,在城中校區1705會議室隆重舉行。此次研討會由法學院工程法律研究中心主辦,並由長昇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及元照出版公司協辦,旨在透過學說及實務界之對話交流,深化我國工程法領域研究內涵。值得一提的是,儘管本次長昇法律事務所工程法律研討會為初次舉辦,但此次活動仍吸引了來自校內外諸多貴賓共襄盛舉。
本次研討會議程共就2個精彩主題為深入分析。首場研討由長昇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時宇就「承攬人因施工方式變更追加工程款爭議探討」之實務議題進行發表。第二場研討則由工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康家穎主講「臺灣都市更新會與日本市街地再開發組合之比較分析」。整個下午的研討會除對於現行實務見解為深入淺出之剖析,更有來自日本及我國法制現況之比較,內容詳盡,現場討論熱烈,與會者均感獲益良多。
在本回研討會進入尾聲時,長昇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錦芳並表達了對本研討會未來的期許,表示期待能於日後舉辦更多回工程法律研討會,並也展望未來合作與研究能為我國法學帶來更多發展。


專家齊聚探討財稅法挑戰與未來
2024年12月13日
【文圖/曾鈺涵 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老師助理】
第十回財稅法研討會在東吳大學盛大舉行
2024年12月13日,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與財團法人中華租稅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的「第十回財稅法研討會」,於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崇基樓1104會議室成功舉行。來自學界與實務界的專家及學者們齊聚一堂,共同探討當前財稅法領域的重要議題,涵蓋少子化、家族企業傳承與稅務事件審理法等熱點話題。
財稅法議題深入剖析 各界精英共襄盛舉
開幕式由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主持,並由東吳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陳清秀教授與財團法人中華租稅研究中心董事長吳德豐致詞,強調稅法在應對少子化與社會變遷中的關鍵角色。會議分為三場,涵蓋六個主題,從少子化時代的稅法改革到稅務事件審理法草案,皆由頂尖專家引領討論。陳清秀教授提出,稅法需更積極保障婚姻與家庭,方能有效應對人口結構變遷。參與者紛紛表示,此次研討會深化了對政策和法制的理解,為財稅法未來改革提供了寶貴見解。
展望未來 持續推進財稅法創新
研討會在熱烈討論與豐碩成果中圓滿落幕。陳清秀教授表示,希望藉由這樣的平台,促進跨界交流,為財稅法的完善與發展貢獻力量。同時,與會者亦期盼未來能有更多機會,共同為應對財稅挑戰建言獻策,推動法制進步。




113年度模擬律師事務所暨民事模擬法庭
2024年12月14日
【文圖/法學院暨法律學系】
一、 活動宗旨
東吳大學法學院模擬律師事務所暨模擬法庭競賽之整體目的,係以本校所開設之民事基礎法學(除本國民事法外,尚涵英美法及法學英文)、司法文書、訴訟實習及民事訴訟法綜合研習等課程為基礎,於基礎之學理介紹、案例研讀解析與書狀撰寫外,另以競賽之模式,使參與活動之高年級學生(大學部四、五年級及研究所),於有限之時間內,完成競賽案例之事實分析與爭點整理,以訓練實務上所需之分析整理能力,並分別藉由第一階段競賽(提出中英文法律意見書各一份及模擬個案簡報、模擬當事人詢答等活動)及第二階段競賽(起訴狀與答辯狀之撰寫及言詞辯論),以學生即席簡報、向當事人表達法律意見之方式,模擬訓練學生將來成為律師報告以及與當事人溝通之能力;並且模擬於法院訴訟程序中進行陳述、交互詰問之技巧與經驗,以期提升學生未來就業時之競爭力。
二、 本年度活動具體成果
(一) 參加對象
1.教授員工與競賽助理名單
姓名 | 職稱 | 事務 |
連哲輝 教授 | 指導老師 | 綜理本計畫進行 |
黃佩淋 秘書 | 執行秘書 | 綜理本計畫經費控管、行政事務 |
法四D 楊宜家 | 競賽助理 | 處理行政事務、協助競賽進行 |
法四B 陳亮瑜 | 競賽助理 | 處理行政事務、協助競賽進行 |
法三A 郭玟妤 | 工讀生 | 協助競賽進行 |
法三C 胡耘凱 | 工讀生 | 協助競賽進行 |
2.參賽同學名單
隊伍名稱 | 姓名 | 系級 |
超夢隊(5人) | 吳汶熹 | 法五A |
李襄騰 | 法五B | |
詹子儀 | 法五C | |
楊登翔 | 法五D | |
游子萱 | 法五D | |
胖丁隊(5人) | 鍾期家 | 法四C |
張若琦 | 法四C | |
蘇奕庭 | 法四C | |
陳亭妏 | 法四D | |
陳雲湘 | 法四D | |
伊布隊(5人) | 甘庭秝 | 法四A |
林若棠 | 法四A | |
陳品均 | 法四A | |
李昕瞳 | 法四A | |
陳威伶 | 法四A | |
牙牙隊(5人) | 梁予芊 | 法四B |
古松皓 | 法四C | |
魏子恩 | 法四B | |
陳奕萱 | 法四C | |
周馨和 | 法四C | |
九尾隊(5人) | 陳奕維 | 法四B |
陳顥仁 | 法四B | |
陳瑾蓁 | 法四B | |
林世權 | 法四B | |
周艾伶 | 法四B | |
酷豹隊(5人) | 李庭萱 | 法四C |
葛懷恩 | 法四C | |
許馨予 | 法四C | |
何幸怡 | 法四C | |
卓珏羽 | 法四B |
3.評審名單
評審項目 | 名稱 | 職業 |
簡報競賽(4人) | 薛進坤 | 律師 |
黃郁嵐 | 律師 | |
張惇嘉 | 律師 | |
何曜琛 | 教授 | |
言詞辯論(3人) | 黃明發 | 法官 |
古振暉 | 法官 | |
連雅婷 | 法官 |
(二) 活動時程
1.賽前活動
時間 | 內容 |
3/12(二) | 籌備會議 |
4/26(五)~5/24(五) | 報名時間 |
5/29(三) | 報名時間 |
2.第一階段簡報競賽
時間 | 內容 |
8/16(五) | 中英文意見書繳交 |
8/16(五) | 中文簡報繳交 |
9/7(六) | 第一階段簡報競賽 |
3.第二階段第一次言詞辯論競賽
時間 | 內容 |
9/23(一) | 第一次起訴書繳交 |
10/9(三) | 第一次答辯書繳交 |
10/19(六) | 第一次言詞辯論競賽 |
4.第三階段第二次言詞辯論競賽
時間 | 內容 |
11/15(五) | 第二次起訴書繳交 |
11/29(五) | 第二次答辯書繳交 |
12/14(六) | 第二次言詞辯論競賽 |
(三) 競賽流程
1.簡報競賽
時間分配 | 進行項目 | 說明 |
20分鐘 | 參賽隊伍進行中文簡報 | 參賽隊伍進行案例事實及法律意見的陳述,每隊於二十分鐘內不限隊員人數,進行簡報。 |
15分鐘 | 模擬當事人提問並由參賽隊伍回答問題 | 由研究所學生所代表之模擬當事人就簡報內容提問,參賽隊伍推派代表回答問題,模擬當事人亦可指定由特定隊員回答問題。 |
5分鐘 | 參賽隊伍總結 | 參賽隊伍推派代表總結。 |
2.言詞辯論競賽
時間分配 | 進行項目 | 說明 |
15分鐘 | 原告方陳述 | 由原告方進行陳述,法官可於陳述時隨時提問,法官提問不列入時間計算,原告方陳述及答辯時間則皆須計時。 |
15分鐘 | 被告方陳述 | 由被告方進行陳述,法官可於陳述時隨時提問,法官提問不列入時間計算,被告方陳述及答辯時間則皆須計時。 |
15分鐘 | 原告方發問 | 由被告方對原告方進行發問,原告方進行答辯,發問與答辯人次皆不限。 |
15分鐘 | 被告方發問 | 由被告方對原告方進行發問,原告方進行答辯,發問與答辯人次皆不限。 |
30分鐘 | 綜合提問時間 | 法官可於時間內自由對兩造進行提問,並要求被提問方回答,惟法官提問時間及雙方回答時間皆須計時。 |
5分鐘 | 原告方總結陳述 | 由被告方選派訴訟代理人進行結辯,法官於結辯時不提問。 |
5分鐘 | 被告方總結陳述 | 由被告方選派訴訟代理人進行結辯,法官於結辯時不提問。 |
(四) 競賽成績
項目 | 超夢隊 | 牙牙隊 | 胖丁隊 | 伊布隊 | 九尾隊 | 酷豹隊 | 評審 | |
簡報競賽 | 英文法律意見書 | 70 | 75.5 | 73.5 | 81 | 68 | 67 | 薛進坤律師、黃郁嵐律師、張惇嘉律師、何曜琛教授 |
中文法律意見書 | 75.67 | 81 | 76.67 | 69.67 | 80.33 | 81.33 | ||
簡報 | 79.33 | 82.67 | 73 | 71.33 | 71.33 | 72.33 | ||
簡報競賽總分 | 76.08 | 80.46 | 74.04 | 73.33 | 72.75 | 73.25 | ||
言詞辯論競賽總成績 | 84.56 | 84.22 | 83.35 | 82.15 | 黃明發法官、古振暉法官、連雅婷法官 | |||
排名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
(五) 競賽結果
1.獲獎隊伍及學生名單
名次及隊伍 | 隊伍名稱 | 姓名 | 系級 |
冠軍 | 超夢隊(5人) | 吳汶熹 | 法五A |
李襄騰 | 法五B | ||
詹子儀 | 法五C | ||
楊登翔 | 法五D | ||
游子萱 | 法五D | ||
亞軍 | 牙牙隊(5人) | 梁予芊 | 法四B |
古松皓 | 法四C | ||
魏子恩 | 法四B | ||
陳奕萱 | 法四C | ||
周馨和 | 法四C | ||
季軍 | 胖丁隊(5人) | 鍾期家 | 法四C |
張若琦 | 法四C | ||
蘇奕庭 | 法四C | ||
陳亭妏 | 法四D | ||
陳雲湘 | 法四D | ||
殿軍 | 伊布隊(5人) | 甘庭秝 | 法四A |
林若棠 | 法四A | ||
陳品均 | 法四A | ||
李昕瞳 | 法四A | ||
陳威伶 | 法四A |
三、 成果報告分析
(一) 各行動方案具體成果
本年度「模擬律師事務所暨民事模擬法庭」活動在參賽者用心準備下順利畫下句點,一如以往,於民事案例研析與書報呈現、辯論技巧等方面上皆獲得顯著的成效,本競賽藉由邀請專業人士出題,使參賽者能著手接觸如實務般之完整案例,進而訓練事實分析、爭點查找、撰寫書狀、訴訟策略擬定等,課堂中難以鍛鍊之實務技巧。本年度之成果充分展現參賽者於賽後付出的努力,並體現了本競賽所設立欲培育實務技巧養成之宗旨。
本活動有別於普通的法律辯論競賽,於第一階段進行者係「模擬律師事務所」競賽,參賽同學需自行撰寫中英文意見書,並於賽場向當事人(評審)分析案件背景事實,並提出最符合當事人利益之訴訟策略,及回答當事人之提問。本競賽邀請經驗豐富之律師模擬當事人,能憑藉自身執業經歷向參賽者提出關鍵之問題,除培養參賽者面對當事人所須具備之表達能力外,也從中養成法律知識的活用與應變。
在言詞辯論階段,除了培養撰寫書狀之能力,參賽隊伍各自展現出精彩的論辯技巧與法庭攻防,體現出其對於競賽之用心準備與重視。藉由雙方主張、交互詰問,再到法官綜合提問,能提高參賽隊伍對於法條、實務見解的適用,及事實涵攝之程度,並養成團隊合作、邏輯思維、及論辯表述之能力。本競賽邀請實務界法官親自參與擔任審判長,除能貼近實務進行審判外,也在活動過程中予以反饋與建言,如訴之聲明之呈現、訴訟策略擬定、觀念釐清等,使參賽者更容易掌握要點,亦能得知自身所不足之處,對自我學習有所幫助,也為將來進入實務界前提供養分。
綜觀今年度之具體成果,本競賽有效地精進了參賽者於民事法上之學習,並培養書狀撰寫、邏輯思辨、訴訟技巧、言語表達等實務上所需之技巧與經驗,符合本競賽設立之宗旨。參賽者於本競賽後,亦能憑藉其參賽經驗確立自身於法律學習與未來之方向,有助其學習成果之養成,也體現出本校致力於提供學生展現自我機會之努力與堅持。
根據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執行至今,針對本校模擬律師事務所暨民事模擬法庭競賽各行動方案之具體執行成果,於以下分別就各項目進行圖表分析與說明:(110~113學年度)
1.歷年參賽人數:

說明:
由圖(一)可見參賽人數由110、111年的28、27人,自112年起增加至本比賽的上限人數30人,且於113年報名時有超額報名之情形發生(仍錄取上限六組參賽隊伍),顯示出本校學生對於民事模擬法庭競賽活動有更高的興趣及參與度,對於競賽之參與亦顯更加重視。此外,也從參賽人數的增加凸顯本競賽之推廣成效,吸引有意願參加之學生踴躍報名。
2.歷年競賽流程時間:

說明:
圖(二)係在顯示本競賽各賽程於各年之日期與間隔(準備時間),於110、111年可見自簡報競賽至第一次言詞辯論之日期間隔(橘色區塊)僅有22與36天,於競賽準備上顯得急迫,易影響參賽隊伍於競賽時之表現。雖於112年將簡報競賽至第一次言詞辯論之期間延長,惟卻變相壓縮第一次言詞辯論至第二次言詞辯論之準備時間(綠色區塊),經參賽隊伍反映時間上有改進之空間,故本競賽於113年時稍作修改,將簡
3.歷年競賽評分項目平均分數(由於每年題目、評審皆有差異,故僅以客觀數據呈現)
(1) 歷年簡報競賽各項平均分數
報競賽之日期提前,使簡報競賽至第一次言詞辯論、第一次言詞辯論至第二次言詞辯論之間隔延展(亦考量到其中經過期中考),使參賽隊伍於各賽程之準備皆有充裕之時間,避免時間緊迫影響賽務進行與參賽者表現。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
意見書(英) | 69.67 | 70.44 | 78.67 | 72.50 |
意見書(中) | 68.60 | 68.77 | 76.50 | 77.44 |
中文簡報 | 67.55 | 63.10 | 69.06 | 75.00 |
總分 | 68.32 | 66.35 | 73.32 | 74.99 |
(2) 歷年言詞辯論競賽總成績平均分數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
總成績平均 | 82.51 | 81.94 | 82.58 | 83.66 |
(二) 現況問題分析
本年度「模擬律師事務所暨民事模擬法庭」雖有以上顯著之效果,惟執行上仍有待改進與優化之處,為使將來本競賽之舉辦能更加順暢與獲得更好之成效,本部分將針對上述第一期計畫各行動方案之具體成果進行現況分析,試尋出可能存在之問題,以利後續計畫之改進與修正。此外,除針對上述「競賽方面」之問題分析,亦會提出數點「賽務行政」上所面臨之潛在問題,以期往後賽務作業上能更有效率地進行。以下針對各點進行說明分析:
1.關於訴狀撰寫與訴之聲明等部分:
於言詞辯論競賽過程中,評審曾提及部分參賽隊伍於書狀上之訴之聲明、訴訟金額等方面之呈現略顯不足或有違誤,由於參賽同學皆為首次擔任模擬律師,於書狀之呈現方式顯缺乏充分之經驗,可能導致無法掌握要點,然由於此部分又為評分要點之一,不宜給予過多提示,故成為一項難題。
2.關於賽題詢問期間之限制:
本次競賽中初次刪除了賽題詢問的時間限制,原先之考量為主辦方應盡可能接受參賽隊伍的提問,以確保比賽的透明度。然而,賽程中也出現了規則更動導致部分參賽隊伍準備不足的情況,這對比賽的公平性和隊伍間的競爭狀態造成了一定影響。
3.關於原被告方總結計時規則:
目前在原被告方總結階段(5分鐘發言)中,仍使用3分鐘的鈴聲提示,但實際操作中,此提示容易打斷參賽者的思路,並對比賽流程帶來不必要的干擾。且回顧過往經驗,全數隊伍在此階段皆會準時陳述完畢,有無提示之必要值得思慮。
4.關於評審回函確認機制:
本次比賽中,部分評審未按時回覆確認信件,影響了賽程安排與評分工作的進度。為避免類似情況,建議未來在聯繫評審的過程中採取更嚴謹的確認機制,確保每位評審都能及時收到並回覆相關資訊。
5.關於第四名獎項設置:
本次比賽中,第四名的參賽隊伍僅獲頒「參賽證書」,與第五名、第六名的隊伍一致,未能充分體現其付出的努力和比賽成績。由於第四名隊伍相較於第一階段遭淘汰之參賽隊伍多進行了兩場比賽,應當在榮譽感和認可度上有所區別,藉以作為嘉獎且較為妥適。
6.關於競賽之對外宣傳:
目前本競賽之資訊主要針對傳達者係參賽隊伍及評審,對於有興趣觀賽的觀眾缺乏統一且明確的指引,導致部分人可能錯過旁觀本競賽機會。而本屆初次於總決賽前發布賽程表及觀賽資訊等,增加了比賽的曝光度,同時也吸引更多人參與,與往年相比具有其成效,惟仍認為對於競賽宣傳之方式尚有待改進之處,以期將來能獲得更大的響應。
(三) 檢討精進
就上述所提及之現存問題,為求將來活動之進行得以更加順利且有效率,並修正有可能影響競賽進行與賽務執行之缺點,以下將分別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檢討並提出精進、改善之方式,以作為本計畫第二期第二階段舉辦活動時之參考與建議。以下分別論述之:
1.關於訴狀撰寫與訴之聲明等部分:
承前所述,為避免各參賽隊伍基於缺乏訴訟經驗,影響其所遞交之書狀等訴訟資料,進而通體影響賽事表現,主辦方應於賽前提醒各隊注意如同訴之聲明、訴訟金額等事項,蓋基於此些項目之呈現方式屬於評審評分參酌及各隊競爭之事項,若提供範例予參賽隊伍參考似有其不妥。故應由主辦方於賽前說明會或於領隊群組內予以提醒、告知,使參賽隊伍能注意此些項目,並使整體競賽進行能更加貼近實務,將有助於競賽之進行,亦能避免資訊提供過多所導致的競賽不公發生。
2. 關於賽題詢問期間之限制:
為避免上述無時間限制所衍伸出資訊不對稱、準備不足等爭議,建議未來的比賽對賽題和規則的修改設置一個「詢問和調整的截止區段」,例如比賽前兩週停止受理所有修改問題,確保參賽隊伍有足夠時間完成準備,並將截止時間清楚寫入比賽規則中,並於隊伍領隊會議強調,避免爭議。如此安排能夠在保障比賽靈活性的同時,減少因規則更動對參賽隊伍造成的壓力。
3.關於原被告方總結計時規則:
為避免中途鈴聲提示打斷參賽隊員於陳述時之思路及節奏,及提高比賽的流暢度和參賽者的發言效率,建議於此階段統一取消該提示,僅保留結束鈴聲即可。並且相關規則應於賽前向所有參賽者說明。
4.關於評審回函確認機制:
為使確認機制更加嚴謹有效率,並確保每位評審都能及時收到並回覆相關資訊。建議採取如初次寄出邀請或確認信件後,需設置一個回覆期限(例如3個工作日),若評審在期限內未回覆,需再寄出一封提醒信件,並於信件中強調回覆的重要性及期限之方式。此外,若第二封信件仍未獲回覆,應安排工作人員直接以電話聯繫未回覆的評審,確認對方是否收到信件及其意向。如此方能避免因為資訊的延遲導致整體賽務受到延宕,亦使行政程序能更加嚴密周延,防止擊破所造成之失誤。
5.關於第四名獎項設置:
為嘉獎第四名之努力與提升其榮譽感,應給予其具有象徵性之獎勵始能達其成效,惟仍須考量到其與前三名與後兩名之區別,故仍應有其差異性存在。為兼顧兩者之間的平衡,建議未來為第四名設置專屬的「殿軍」的「獎狀」,以文字形式表明其在本次比賽中的排名與貢獻,並於頒獎典禮中對前三名與第四名進行分別表揚,以凸顯第四名的努力及其表現。
6. 關於競賽之對外宣傳:
雖本次競賽已初次採取賽前宣傳手段,為今年度之特色成效之一,惟仍有使其更具效率且優化之策略得以改進。若欲提升旁聽參與度,使有興趣之學生皆能有效獲得消息,建議於往後的競賽舉辦前,皆提早製作並發布「觀賽須知」,內容需詳細說明比賽資訊及旁聽流程,並發送至粉絲專頁與社群媒體、各參賽領隊群組,確保參賽者能傳達資訊給有興趣的親友,也可張貼海報或透過法律系辦公室臉書專頁宣傳,提升本活動之能見度。
(四) 特色成效與改變
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執行至今即將邁入第二期第二階段(114-116年),為遵循其宗旨並隨著計劃推進,本校模擬律師事務所暨民事模擬法庭競賽致力於精進並完善整體賽務流程與執行策略,並藉由歷年舉辦經驗的累積做為調整與創新的養分,除競賽方面能深化及提升與競賽宗旨的契合度外,於賽務行政方面亦能更有效率地完成各項目的籌備與進行,力求從多方面提升本競賽活動的成效。以下將分別展示今年度(113年)之特色成效,並指出這些成果與去年相比所帶來之明顯改變。
1.競賽時程改進:
同上述(一)2.之說明所述,今年度在競賽流程的時間點上有顯著之調整與更動。以往第一階段簡報競賽之時間點多落於十月前後進行,惟參賽隊伍皆反應此將壓縮第一次言詞辯論之準備時間,縱使將第一次言詞辯論期間向後延,卻也變相壓縮第二次言詞辯論之準備期間(又以去年112年最為明顯)。是以,經討論後,今年度將簡報競賽之時間點提前制定(9月7日),拉長競賽期間之間距,讓參賽隊伍能有充分之時間以做準備,避免影響競賽表現,亦能使競賽品質得以維持。
2.減少紙張使用:
為響應全球環保意識覺醒之浪潮,加上媒體數位化之方便性,本競賽於今年度起(113年)已採用「減少紙張」之方式,逐一減少賽務過程中能以電子方式替代之所需用紙,其中包含:繳交紙本報名表、意見書、書狀等,均已透過本競賽專屬之電子信箱、網路訊息傳遞等方式代替,不僅能落實減少紙張之環保思想、有效節省地球資源外,更能藉由網路的迅速與便利性,達到更高的效率,以利賽務進行。此外,亦能降低參賽者、賽務團隊所需耗費之影印、列印及時間成本,避免花費過多時間於不必要之繁瑣程序上,也能於參賽時響應綠色環保之理念。
3.邀請非參賽者到場觀賞競賽,以期擴大影響力:
本競賽旨在透過模擬律師事務所及模擬法庭等方式,提升學生分析整理、報告、與當事人溝通,及於法庭上陳述、交互詰問等能力。有感於本競賽能使學生除了於課堂中學習法律外,更能進一步學習法律的運用及實務技巧,係一具有意義之課外學習之機會,故認為應能擴大本競賽之影響層面,除參賽隊伍外,應可透過開放旁聽之方式使有興趣之未參賽同學能進場觀賞學習。雖以往皆未禁止開放旁聽,惟因缺少更多的宣傳而使旁聽人數僅有寥寥數人。為提升校內學生之參與度,今年度賽務團隊特別於賽前告知各參賽隊伍得一同宣傳並邀請有興趣之同學、朋友參與旁聽競賽,並一同於本賽事及法律系辦公室之臉書專頁發文布告,除了增加本競賽之參與度,也能間接擴大活動宗旨之影響力,讓未參與競賽之同學也能享有學習之機會。
四、 活動照片




114年度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暨經驗分享說明會
2024年12月18日
【文/照片 法學院暨法律學系】
為促進本院學生對於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的了解與參與,法學院於113年12月18日於1705會議教室舉辦了114年度國科會大專生學生研究計畫暨經驗分享說明會。本次說明會旨在提供學生有關研究計畫申請流程、注意事項以及成功申請的經驗分享,並鼓勵同學積極參與學術研究,提升研究能力與學術素養。
由東吳大學研究事務組張秀卿專員說明國科會大專生學生研究計畫的作業要點及申請流程與計畫目的,解說大專生研究計畫不僅為學生提供了一個深入學術研究的機會,也為未來的學術或職業生涯鋪路。隨後,經驗分享環節係由法三D梁語彤與法四D李奕恩兩位同學分別分享自己參與國科會學生研究計畫的寶貴經驗。首先介紹了研究計畫的申請過程,包括如何撰寫研究計畫書、如何選擇適合的研究題目以及如何準備相關資料。
兩位同學無私的分享了在準備計畫書時所遇到的困難與挑戰,並提供了一些實用的建議。舉例,如何與指導老師探討題目的可行性以及在撰寫研究計畫、如何清楚地表達研究問題和研究目標、利用圖書館資源搜集彙整文獻資料、如何設計合理的研究方法,還有如何設定研究時程與編列預算等,並強調計畫書的撰寫要具備創新性與可行性,並且要有明確的研究目的與預期成果,這樣才能提高申請成功的機率。儘管研究過程中會遇到不少困難與挫折,但正是這些挑戰讓他們在學術上得到了成長。
本次經驗分享說明會,吸引了二十幾名同學參與,學生們積極聆聽學長、姐的分享,並且在會後提問了相關問題,不僅了解研究計畫的申請流程與要求、學到如何規劃自己的研究計畫,並從學長、姐的分享中獲得了寶貴的經驗和建議。這樣的活動不僅能夠幫助學生提升學術能力,還能激發他們的研究興趣,對未來的學術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憲法研究會第9回
2024年12月19日
【文:李軒德 同學 圖:蔡易真 助教、何庭 同學】
本校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於113 年12 月19 日第九回憲法研究會圓滿結束。
本次與會之貴賓,特別邀請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王紹堉先生講座教授,湯德宗講座教授擔任主持人。此次主講人,乃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日本一橋大學客座研究員,陳冠瑋博士。
除上述兩位師長外,並邀請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專任特聘教授,張嘉尹特聘教授,和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李怡俐副教授,與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林昕璇助理教授,以及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學系助理教授,蔡鎰仲助理教授擔任與談人,進行與談討論。
此次,陳冠瑋博士係以「我們需要『數位憲政主義』嗎:從歐美分歧的取徑談起」為題,討論數位憲政主義之概念實益,並自歐美發展歧異脈絡切入,探討數位憲政主義對台灣之意義與價值何在。
陳博士表明,當前數位憲政主義理論與實踐主要集中於歐洲,並成為一種「主流見解」。相較於此,美國大致上則堅持以網路自由主義為導向。此根源於兩者憲政主義上之差異與其於數位監管領域之態度。而此內容上之不相容性與域外影響力,實際上更顯示此概念實益,係以憲政主義作為基礎,提供不同取徑相互觀察、分析之框架,進而尋找「最大公因數」。
再者,台灣現況於此框架下,與既有理論之對話可能性,應可自台灣自身與歐美不同之規範體質,以及活躍、強大之公民角色等面向,試圖探索具有台灣本土特色之數位憲政主義,以因應資訊社會下,私人權利崛起與國家治理能力弱化所衍生之各種問題。
張嘉尹特聘教授及李怡俐副教授、林昕璇助理教授、蔡鎰仲助理教授與談過程之中,張嘉尹特聘教授,指出可自憲政主義本身於面對不同新型態挑戰、威脅時,進而形成之管制模式、背後理論基礎以及社會現實間連動性之循環予以觀察。林昕璇助理教授則說明,美國法院實務與學理上,為因應現今資訊社會而對於既有國家行為理論之適用上變化,並開展新興網路表意場域之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之各種可能之解釋途徑。
本次研究會以於世界各國尚在發展中而屬新穎議題之「數位憲政主義」概念作爲討論中心,並指出基於台灣特殊憲政實務與公民特徵所呈現之潛在優勢,發展本土特色數位憲政主義之可能性。是以,此次之研究會有助於我國與世界潮流之對話,對於探索「台灣模式」之數位憲政主義,及未來相關法制之完備,實有助益。


法理學研討會聚焦案例方法論新趨勢
2024年12月20日
【文圖/曾鈺涵 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老師助理】
2024年12月20日,由東吳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研究中心主辦的「第二十四回法理學研討會」於東吳大學5211會議室舉行。本次研討會以「法律思想與案例研究方法論」為主題,邀集多位學者專家及法律實務工作者,探討法律理論與實務應用的前沿議題。研討會上午由基礎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張嘉尹特聘教授主持開幕,並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莊永丞院長與張嘉尹教授致詞揭開序幕。現場吸引了來自全國各地的法律學界與業界人士,參與人數眾多,場面熱烈。
研討會分為四個場次,涵蓋憲法、行政法、民法、比較法、學術倫理及法哲學思想在法律中的應用等主題。上午的首場演講聚焦於法哲學思想、學術倫理、比較憲法,並以此為討論核心,由東吳大學法律系之胡博硯教授、臺灣大學政治系之陳淳文教授、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之楊智傑教授及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政治研究所梁崇民博士擔任報告人,與談人則由陳顯武教授、仉桂美副教授、陳清秀教授、林執中助理教授等人,以盧梭、洛克的法律思想及法國學術倫理與比較法之角度,進行跨文化與跨學科的深度交流。
下午的議程延續專題討論,其涵蓋民法學的方法論的探討,並邀請到臺灣大學的許士宦教授及本院張嘉尹教、江存孝助理教授進行與談。最後,研討會在討論各種法學之方法論並探討其背後之法律思想對司法獨立的貢獻中圓滿結束。參與者普遍表示,透過此次研討會,不僅提升了法律理論的理解,也為實務提供了更多可行的研究框架。陳清秀教授於閉幕致詞時強調,本次研討會彰顯了基礎法學研究的重要性,也顯示了東吳大學在促進法律思想交流上的努力與成就。未來將持續推動相關議題,凝聚學術能量,進一步促進法學研究與實務的結合。




「藝起讀法論壇-2024娛樂法研討會」圓滿落幕
2024年12月20日
【文/照片 法學院暨法律學系】
由東吳大學法學院運動暨娛樂法中心主辦、宏鑑法律事務所協辦的「藝起讀法論壇-2024娛樂法研討會」於113年12月20日於城中校區哲明廳圓滿落幕。在東吳大學城中校區順利舉行。本次論壇由李志峰主任與陳美玲合夥律師進行開幕致詞,會中議題涵蓋經紀合約中的道德條款、臺日演藝人員契約的行政規制與淺談虛擬世界及電腦遊戲的智慧財產保護等議題,吸引來自學術界、法律界以及業界的專家學者和實務人士共襄盛舉,進行了深入且多元的討論與交流。
第一場次由運動暨娛樂法中心李志峰主任主持,主題為「經紀合約中的道德條款」。本場次由余欣慧律師與陳廷宜律師進行報告,余律師與陳律師以新聞時事中藝人的相關爭議與常見的禁愛令等經紀合約中的條款為中心,分析藝人在經紀約中所受的限制;而與談的陳玠宇講師與鄭瑞健副主任則是以運動員經紀約的焦度進行回應與比較。
第二場次由宏鑑法律事務所陳美玲合夥律師主持,主題為「臺日演藝人員契約之行政規制」。本場次由朱健文助理教授進行報告,朱老師分別介紹臺灣和日本兩國法制下,關於藝文從業人員契約的行政介入,最後再透過藝文工作者契約、勞動或公平契約與演藝人員契約三個面向進行比較與分析;而與談的陳龍昇教授與黃心怡副教授則是以我國相關法制進行比較與討論。
第三場次由政治大學法學院沈宗倫教授主持,主題為「淺談虛擬世界及電腦遊戲的智慧財產保護」。本場次李紀寬助理教授進行報告、盧建誌助理教授與林季陽助理教授與談,討論的主題圍繞在電玩的玩法如何受到保護,並以知名的「海神案」為中心,並引入日本相關法制比較與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