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學者齊聚東吳大學「2025亞洲統一動產擔保法研討會」,深化探討動產擔保立法趨勢與制度挑戰。】
2025年11月8日
【文/圖 碩士班王柔懿】
2025年11月8日至9日,「2025亞洲統一動產擔保法研討會」於東吳大學法學院盛大舉行,來自日本、韓國與臺灣的多位學者就動產擔保制度的最新立法發展、理論爭議與實務問題進行深入交流。本次研討會聚焦亞洲各國如何在傳統民法體系中回應非典型擔保制度的需求,並探討立法革新對交易安全與市場秩序的影響。
本次研討會一開始,探討了動產擔保比較法的考察。早稻田大學近江幸治名譽教授介紹日本2025年制定的《關於讓與擔保契約及所有權保留契約之法律》,首次將讓與擔保與所有權保留制度成文化,為原本依判例運作的權利移轉型擔保提供明確法律基礎。新法採「擔保目的交易規制型」,不創設新物權,而以契約規範維持民法體系一致性,並強化清算規則及占有改定劣後原則,提高公示透明度。韓國部分,首爾大學金哉衡教授指出,韓國雖無成文規範,但判例已構築信託性讓與擔保體系,否定無清算即移轉擔保物的流擔保,僅承認精算型模式,以避免債權人不當獲利。集合動產讓與擔保因依占有改定公示而欠缺透明性,實務上對後設擔保採高度限制。至於所有權保留制度,成均館大學權澈教授說明韓國民法修訂委員會已決定將其納入民法買賣章節;但因缺乏統一公示制度,讓與擔保仍暫不成文化,展現漸進式改革方向。
接著討論了動產擔保之法律規範。首爾市立大學鄭炳浩教授分析大法院2009年判決,肯認在建築承包情境下類推善意取得法理,以保護不動產所有權人免於材料供應商之補償請求,體現交易安全與價值一致性的重要。員警大學校金星洙教授則從比較法角度討論韓國民法中僅對土地與建築物出租人設置法定質權,以保障租金債權,形成與周邊國家截然不同的制度樣貌。
關於動產擔保之實行,臺灣學者亦對現行法提出多項檢討。輔仁大學陳重見教授指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9條第2項使附條件買賣出賣人在未再出賣標的物時無須返還價金,造成債權人暴利化,亟需修法導入清算機制以符國際趨勢。東吳大學連哲輝教授探討動產抵押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追蹤、占有與瑕疵爭議,反映實務操作層面仍待制度性完善。東吳大學鄭冠宇教授則從公證制度切入,指出臺灣在私實行程序中仰賴公證證明以確保透明度,但仍有提升效率與彈性的空間,特別是在拍賣方式與應買限制上可借鏡德國制度。
最後討論了非典型動產擔保,在比較法的更廣視角中,早稻田大學大澤慎太郎教授介紹了日本2025年新法將動產讓與擔保成文化,擴大物上代位範圍,明確競合規則,並強化在民事執行與破產程序中的擔保權保障,提升制度明確性與交易安全。李君韜教授回顧動產讓與擔保自羅馬法至現代的發展脈絡,指出其興替與各法域物權法定主義與非占有型擔保需求密切相關,臺灣登記數據顯示動產抵押明顯優於信託占有,也呼應歷史經驗。専修大學芦野訓和教授則批判日本新法的占有改定劣後原則,認為其有違物權優先順序的一貫性,可能造成制度運作不均衡。
本次研討會從立法、判例到制度運作全面探討亞洲各國動產擔保法制的現況與挑戰。整體而言,如何在傳統民法架構下建構兼具公示性、效率與公平性的非典型擔保制度,已成為區域內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

與會嘉賓學者大合照:前排左至右:成均館大學權澈教授、早稻田大學大澤慎太郎教授、首爾市立大學鄭炳浩教授、首爾大學金哉衡教授、東吳大學鄭冠宇教授、早稻田大學近江幸治名譽教授、東吳大學謝在全講座教授、員警大學金星洙教授、專修大學芦野訓和教授。後排左至右:理律法務事務所張巧燕專員、東吳大學江存孝助理教授、輔仁大學陳重見教授、臺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趙元孫公證人、臺北地區公證人公會陳李聰公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