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內線交易與財報不實」研討會新聞稿
2024年8月20日
【文/劉姿妤(財經法組碩士生)】
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常和法律事務所協辦的〈「內線交易與財報不實」研討會〉於2024年8月20日在國立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辦。
研討會由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法官致詞拉開序幕,其特別強調內線交易與財報不實於金融犯罪實務上具有極高的重要性,除行為人將受到刑事責任相繩,於認罪上不可不慎外,相關問題更會影響資本市場之穩定性與投資人的信任,實不容忽視。
研討會第一場次主題為「股權調節計畫與內線交易」,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兼院長王皇玉教授擔任第一場次之主持人,並分別由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何曜琛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郭大維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莊永丞教授、常和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博森律師進行報告;第二場次主題為「財報不實」,邀請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法官擔任第二場次之主持人,並分別由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理事長陳麗秀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副校長王志誠教授、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蔡鐘慶助理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黃正欣助理合夥律師進行報告。
針對莊永丞院長進行與談之第一場次,各位論者針對「內線交易主觀構成要件」與「預定交易計劃可否作為內線交易的免責抗辯事由」進行報告,何曜琛教授、郭大維教授與許博森律師觀察現行實務,皆表示預定交易計劃於實務上並非罕見,惟標準為何尚無一致之共識,如何認定仍處於法院自由心證之狀態。並認為行為人本有預訂買賣股票,僅因偶然知悉內線消息,即須停止買賣,否則須負內線交易之責,實過於嚴苛,故應肯認預定交易計劃抗辯,且皆強調未來有必要將其明文,作為內線交易免責抗辯事由,供法院明確之遵循標準,亦可緩和內線交易打擊層面過廣之疑慮。
莊院長除針對「內線交易主觀構成要件」表示看法外,亦有針對「內線交易規範主體」發表看法,內線交易主體的認定乃實務經年未解之爭議,多數實務認為應採平等取得資訊理論,莊院長對此則表示,基於(1)唯有行為人負有「揭露義務」,其「沈默行為」方可構成詐欺,平等取得資訊理論恐有牽連過廣之疑慮。(2)內線交易制定之初,立法理由係參考美國之Chiarella案與Dirks案,應無採取平等取得資訊理論之理。(3)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5款之規定,並無規定「任何人」均受內線交易之規範。我國顯已不可繼續採平等取得資訊理論,按照立法沿革與法條之文義應採取「忠實義務理論」並以「消息傳遞之概念」與「私取理論」予以補充,實為妥當。
其次,針對「內線交易主觀構成要件」、「是否承認預定交易計劃抗辯」,莊院長則表示,就內線交易之主觀構成要件爭議,分別有利用說與持有說,多數實務採持有說,惟參我國法規範之立法目的以及目的性解釋可知,應以內線交易行為人具備主觀不法意圖(Scienter),方構成犯罪,若採持有說,僅行為人知悉消息後買賣股票,即構成內線交易,將生欠缺利用重大未公開消息意圖之無辜者,違反內線交易規範而受刑事制裁,顯已違反「刑法謙抑性」。因此,若公司內部人係本於預定之股權調節計畫為股票交易,後因不察公司內部有重大訊息即將公布,該內部人仍持續執行既定計畫,於利用說下,自不會構成內線交易,更毋須考慮是否承認「預定交易計劃抗辯」。



